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勤業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住臺北縣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捌拾陸萬肆仟零玖拾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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