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婷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婷妤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241號被告曾婷妤女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婷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4月6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思夢樂流行服飾館」內,以徒手將二件式雪紡襯衫、原點造型襯衫上衣、女用T恤、民族風洋裝及連帽外套等衣物之吊牌撕毀後,將上開5件衣物放置其所攜帶之袋子內而竊取之(價值合計新臺幣1950元,已發還予 吳麗玲 )。得手後欲離去之際,因觸動門口警鈴,為代理店長吳麗玲發現報警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婷妤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即代理店長吳麗玲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衣物5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照片5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婷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檢察官廖弼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尚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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