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 吳阿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被告大億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常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勞動基準法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大億有限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五股區;另基於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負責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而有所請求,被告大億有限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五股區、被告吳常平住所在臺北市北投區,而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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