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6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