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上訴人 王柏然 即陽明醫院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楊絮雲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