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蔡博全 被告 陳弘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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