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翌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翌威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就被訴事實均自白犯罪,本院審酌被告的 素行 、所犯罪名、犯罪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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