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八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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