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2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蔡瑜苓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蔡鎮潭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1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07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2月2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繳裁判費部分,並有本院108年1月10日答詢表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