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債權人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鈞耀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斯汽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債權人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