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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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承地板企業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輝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址雖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然按聲請人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已非住居於前開住址,自無送達之必要。又查本件債務人之居所地係新北市萬里區,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