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李姝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黃 蔡秋香 │員林市農會│106年10月30日│9,800元│0000000││││││││││├──┼────────┼──────┼───────┼────┼──────┼───┤│002│ 賴明志 │花壇鄉農會│106年8月21日│4,900元│A0000000││││││││││├──┼────────┼──────┼───────┼────┼──────┼───┤│003│ 楊炳輝 │台中商銀二林│106年8月25日│9,800元│ENA0000000│││││分行│││││├──┼────────┼──────┼───────┼────┼──────┼───┤│004│ 黃柯銘 │台中 商銀員林 │106年10月31日│4,900元│YNA0000000│││││分行│││││├──┼────────┼──────┼───────┼────┼──────┼───┤│005│ 陳俊吉 │花壇鄉農會│106年11月10日│4,000元│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