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00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信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833號、第20975號、第2491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信樺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信樺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作為詐取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後於①民國(下同)99年4月底將其所有之陽信 商業 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華南 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住處附近巷口,以每帳戶每星期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利用客運寄交包裹之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 張乘風 」(或「莊乘風」)之人;另於99年5月初,將②其向不知情之許 秋霞 (另為不起訴處分)索得開立在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③其向不知情之吳 孟娟 (另為不起訴處分)索得開立在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蘆洲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④其向不知情之 吳幸倫 (另為不起訴處分)索得開立在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延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分別3次以上述方式交付予「張乘風」,藉以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張乘風」得手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旋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欺犯行,嗣經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民眾匯款後發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⑴告訴人 陳翠純 、 許秋慧 、 張貴蘭 、 溫維東 、 游郁 霖、沈恩
如、 陳煒祥 與 許詠繐 ,及被害人 陳珮珊 、 李佳融 、 黃劭瑜 、 郭瑞玲 、 郭怡萱 、 陳麗琪 、 謝伊韋 、 張涵詠 、 尚珈玟 、 黃筱涵 、 李奕 萱、 王淑美 、 邵士凡 、 林家卉 、 盧冠 達、 張峻瑋 、 李依純 、 黃瑞興 、 游郁霖 、 林建豪 、 張本忠 、王 姵文 、 孔繁齊 等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證人 許秋霞 、 吳孟娟 、吳幸倫於偵查中之證述。
⑶拍賣網站網頁列印影本、被害人匯款單據、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⑷被害人 許憲文 臺灣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被
害人 王姵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陳煒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及被害人張本忠聯邦商業銀行微風簡易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等之開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1份。
⑸被告吳信樺陽信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
1份。⑹許秋霞陽信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1份。
⑺吳孟娟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蘆洲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1份。
⑻吳幸倫之聯邦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交易明細資料影本各1份。
三、惟查:訊據被告吳信樺固坦承有將上開9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並辯稱:伊不知道這樣做為犯法行為 云云 。經查:目前金融機構對於個人開設存款帳戶,除須提供身分資料以供查核外,並無設有其他限制規定或條件即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是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帳戶之理。而金融帳戶存摺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親密或信賴者,難認有何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會安心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再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且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等資料,渠等再反覆以此帳戶供作對外詐騙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並藉此掩飾就各該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業經電視新聞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亦極力宣導,其使民眾注意防範,則一般人本於生活經驗及認識,在客觀上當可預見完全不相識或不甚熟識之人要求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等供其使用之行徑,往往與利用該帳戶進行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是被告對於販賣帳戶而由詐騙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用途,自應有所認識。從而,被告所辯各節,顯屬飾卸之詞,殊無可採。故本案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又被告先後4次提供上開9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得收受上開9帳戶之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所提供上開9帳戶為匯款工具,致被害人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上開9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其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先後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先後4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以一提供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被害人 陳佩珊 、李佳融、郭瑞玲、黃劭瑜、郭怡萱、謝伊韋、黃筱涵、陳翠純、陳麗琪、張涵詠、 尚珈妏 、許詠繐、許秋慧、張貴蘭、 盧冠達 、 李奕萱 、王淑美、林家卉、邵士凡等19人(詳如附表一),應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又被告以提供吳孟娟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蘆洲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被害人張峻瑋、李依純、黃瑞興、溫維東、游郁霖、 林健豪 等6人(詳如附表三),應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再被告以提供吳幸倫聯邦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延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被害人 沈恩如 及 趙瑜 2人(詳如附表四),應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又被告以提供許秋霞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之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被害人張本忠、王姵文、沈恩如、陳煒祥等4人(詳如附表二),應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僅論及被告提供許秋霞帳戶(即附表二)幫助詐欺張本忠、王姵文、沈恩如及陳煒祥等4人之犯罪事實,惟被告尚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孔繁齊及許憲文2人之犯罪部分,既與上開聲請簡易處刑部分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上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究。爰審酌被告因貪圖24,000元之私利,竟將上開
9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先後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詐騙集團持被告吳信樺之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編號│詐騙犯行實施經過│├──┼──────────────────────┤│一│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CH│││ANEL皮夾,使陳佩珊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0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9,│││以網路ATM匯出9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陳佩珊並未收到上揭皮夾,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1│││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CH│││ANEL皮包,使李佳融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1時│││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8樓之1,以│││網路ATM匯出39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李佳融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三│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二│││手LV皮包,使郭瑞玲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2時│││46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渣打銀行以AT│││M匯款10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郭瑞玲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四│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巴│││黎世家皮包,使黃劭瑜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4│││時3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弄○號,以│││新光銀行ATM匯出23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黃劭瑜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五│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巴│││黎世家皮包,使郭怡萱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5│││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統一便利│││超商,以ATM匯出27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郭怡萱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詐騙集團持被告吳信樺之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一│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巴│││黎市家皮包,使謝伊韋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11分│││許,在臺東市○○○路上之卑南郵局,以ATM匯出│││25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嗣謝伊韋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LV皮包│││,使黃筱涵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8時52分許,│││在臺北縣○○鎮○○路○○○號上之淡水郵局,以ATM│││匯出25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嗣黃筱涵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三│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NOKIA│││手機,使陳翠純陷於錯誤,於同年月6日13時40分│││許,在臺北市○○○路上之大橋郵局,以ATM匯出│││425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嗣陳翠純並未收到上揭手機,始知受騙。││││├──┼──────────────────────┤│四│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6│││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二│││手歐米茄藍面石英星座女錶,使陳麗琪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5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頂埔郵│││局,以ATM匯出9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嗣陳麗琪並未收到上揭手錶,始│││知受騙。│├──┼──────────────────────┤│五│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1│││5、16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手提袋,使張涵詠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6日1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段33號的統一│││便利超商,以ATM匯出8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嗣張涵詠並未收到上揭手│││提袋始知受騙。│├──┼──────────────────────┤│六│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6│││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筆記型│││電腦,使尚珈妏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巷○○號7樓,以網路ATM│││匯出465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 嗣尚珈妏 並未收到上揭筆記型電腦,始知│││受騙。│├──┼──────────────────────┤│七│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上旬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CHANEL經典JUMBO款黑色荔枝皮COCO銀鍊背│││包」,使許詠繐陷於錯誤,於同年月6日分2次匯款│││匯入4萬6千元至被告開立在臺灣銀行苓松山分行帳│││戶, 嗣許 詠繐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詐騙集團持被告吳信樺之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一│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金可貝│││可奶粉1箱,使許秋慧陷於錯誤,於同日10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5樓,匯出39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嗣許秋慧並未收到上揭奶粉,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 白蘭氏 │││冰糖燕窩2箱,使張貴蘭陷於錯誤,於同年月5日14│││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4段118號17樓,│││以網路ATM匯出17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嗣張貴蘭並未收到上揭燕窩,│││始知受騙。│├──┼──────────────────────┤│三│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樂│││高積木,使盧冠達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6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地區農會,以ATM匯出1185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嗣盧冠│││達並未收到上揭積木,始知受騙。│├──┼──────────────────────┤│四│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5│││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 李時珍 │││四物鐵,使李奕萱陷於錯誤,於同年月6日8時1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農會,以ATM匯出756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嗣李奕│││萱並未收到上揭四物鐵,始知受騙。││││├──┼──────────────────────┤│五│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6│││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蜆精,│││使王淑美陷於錯誤,於同日8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1樓,以網路ATM匯出2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 嗣王 淑美並未收到上揭蜆精,始知受騙。││││├──┼──────────────────────┤│六│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6│││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SO│││NY數位相框,使林家卉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19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以ATM匯出793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嗣林家卉並│││未收到上揭數位相框,始知受騙。││││├──┼──────────────────────┤│七│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6│││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小│││冰箱,使邵士凡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53分許,在│││新竹市○○○路郵局,以ATM匯出4000元至前揭被│││告開立在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帳戶內, 嗣邵士凡 並│││未收到上揭小冰箱,始知受騙。│└──┴──────────────────────┘附表二
┌─────────────────────────┐│詐騙集團持許秋霞之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編號│詐騙犯行實施經過│├──┼──────────────────────┤│一│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3│││0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卡地亞手錶,使張本忠陷於錯誤,於同年5月3日15│││時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簡易型分行,以ATM匯出300│││00元至前揭許秋霞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張本忠並未收到上揭手錶,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名│││牌包,使王姵文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以網路ATM匯出30000元至│││前揭許秋霞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王│││姵文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三│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在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皮包,然沈恩如並未受騙│││,於99年5月3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之中國信託提款機,匯出1元至前揭許│││秋霞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後隨即報警處│││理。│├──┼──────────────────────┤│四│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LV│││皮包,使陳煒祥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兆豐網路銀行匯出10000元至前揭許秋霞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陳煒祥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五│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手│││錶,使孔繁齊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以其兒子孔│││祥澈名義,在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行存入8100元至│││前揭許秋霞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孔│││繁齊並未收到上揭手錶,始知受騙。│├──┼──────────────────────┤│六│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3│││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手│││錶(或皮包),使許憲文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1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出15000元至前揭許秋霞開│││立在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許憲文並未收到│││得標商品,始知受騙。│└──┴──────────────────────┘附表三
┌─────────────────────────┐│詐騙集團持吳孟娟之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編號│詐騙犯行實施經過│├──┼──────────────────────┤│一│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3│││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SHARP│││手機,使張峻瑋陷於錯誤,於同年月4日14時22分│││許,在高雄縣○○鎮○○○街○巷○○號,委託 林芊 │││妤以網路ATM匯出7000元至前揭吳孟娟開立在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戶內,嗣張峻瑋並未收到上揭│││手機,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16時許,以電話與李依純聯絡,佯稱其為金管會│││人員,因李依純在網路購物受騙要給予補償退款云│││云,致李依純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玄奘大學內之ATM,依指示│││操作,匯出29123元至吳孟娟開立在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戶內,嗣李依純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三│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17時32分許,以電話與黃瑞興聯絡,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有疏失云云,致黃瑞興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郵局之ATM,│││依指示操作,匯出29983元至吳孟娟開立在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戶內,嗣黃瑞興察覺有異,始知│││受騙。││││├──┴──────────────────────┤│詐騙集團持被告吳孟娟之渣打銀行蘆洲簡易型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一│集團內成員於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20時許,以網路與溫維東聯絡,佯稱雙方可│││相約臺北市○○○路捷運站見面援交云云,而該詐│││騙集團又由某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溫維東,│││佯稱要確認身份,須至ATM依指示操作,致溫維東│││信以為真,於同日22時40分許,匯出29983元至吳│││孟娟開立在渣打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嗣溫維東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以電話與游郁霖聯絡,佯稱其網路購物交易方│││式有疏失云云,致游郁霖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12│││分許及翌(5)日0時48分許,在花蓮市○○路○段│││707號二信之ATM,依指示操作,匯出2筆共59978元│││至吳孟娟開立在渣打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嗣游郁│││霖察覺有異,始知受騙。│├──┼──────────────────────┤│三│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5月4│││日,以電話與林健豪聯絡,佯稱其為郵局人員,因│││林健豪在網路購物受騙要給予補償退款云云,致林│││健豪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15分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路○段○○○號郵局ATM,依指示操作,匯出299│││89元至吳孟娟開立在渣打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嗣│││林健豪察覺有異,始知受騙。││││└──┴──────────────────────┘附表四
┌─────────────────────────┐│詐騙集團持吳幸倫之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行騙犯行一覽││表│├──┬──────────────────────┤│編號│詐騙犯行實施經過│├──┼──────────────────────┤│一│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2│││8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L│││V皮包,使沈恩如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12時14│││分許,在聯邦銀行以ATM匯出27000元至前揭吳幸倫│││開立在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嗣沈恩如並未收│││到上揭皮包,始知受騙。│├──┼──────────────────────┤│二│集團內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4月2│││9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廣告,佯稱可販售T│││OD'S背包,使趙瑜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1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以ATM匯出8000元至前揭吳幸倫開立在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 嗣趙瑜 並未收到上揭背包│││,始知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