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函容選任辯護人汪廷諭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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