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正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