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89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茂詮建裝事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證物顯示,支票之發票人為茂詮建裝事業有限公司,乙○○為茂詮建裝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支票背面亦無乙○○之背書,請具狀釋明對乙○○請求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二、請補具附表所列第5筆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茂詮建裝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