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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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鳳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金新臺幣93,430元之帳務明細(據台端提出之帳務系統,本金餘額為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