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張華芬 債務人 林黃素花 債務人 林子 韡債務人 林廷駿
一、㈠債務人張華芬應於案外人 林育秋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林黃素花應於案外人林育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張華芬、 林子韡 、林廷駿應於繼承案外人林育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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