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林武湖
林宗言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被告 賴文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併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按:起訴狀雖列林淑娟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然則未見原告一併提出委任狀到院)、由原告林武湖、林宗言2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暨其繕本到院(按:
起訴狀雖列林武湖、林宗言為原告,然其具狀人欄則僅由林武湖簽名用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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