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乙○○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