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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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訴人即被告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85,159元、252,000元,應分別徵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539,268元、上訴人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審裁判費新2,760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