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債權人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奕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喬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曾喬穎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