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號原告 謝宗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並未檢附「裁決書」,是原告應補正本件「裁決書」。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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