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萱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萱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陳萱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萱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2日│105年8月29日│105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偵字第1120號│偵字第112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581號│602號│602號││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決││1581號│602號│6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6日│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901號(編號│字第678號(編號1│字第679號(編號1│││1至5號應執行有期│至5號應執行有期│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徒刑2年2月)│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2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8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613號│偵字第4613號│偵字第409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4│106年度訴字第534│106年度簡字第69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0日│106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34│106年度訴字第534│106年度簡字第69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161號(編號│字第9162號(編號│字第12151號│││1至5號應執行有期│1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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