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1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0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