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5號聲請人 田乾隆中楨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5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紳陽有限公司 李泉彰化商業銀行 西松分 │96年3月31日│31,490元│CM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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