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簽章真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03號原告甲○○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簽章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4日寄存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於97年2月24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