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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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16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7號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號│1│2│3│
├─────┼──────┼──────┼──────┤
│放貸金額│26,190元│26,210元│18,670元│
├─────┼──────┼──────┼──────┤
│放貸日│92年1月7日│92年12月25日│94年4月20日│
├─────┼──────┼──────┼──────┤
│結欠本金│16,753元│26,210元│18,670元│
├─────┴──────┴──────┴──────┤
│應收利息│
├───────────────┬──────────┤
│起迄日│年利率│
├───────────────┼──────────┤
│96年12月1日起至97年7月29日止│3.53%│
├───────────────┼──────────┤
│9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6.816%│
├───────────────┴──────────┤
│逾期違約金│
├───────────────┬──────────┤
│起迄日│年利率│
├───────────────┼──────────┤
│97年1月2日起至97年7月29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
│97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結欠本金合計│
├──────────────────────────┤
│61,6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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