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債務人 施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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