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肆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宗霖於民國92年8月2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共計新臺幣95,463元,暨自民國9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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