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5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6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林鴻鵬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2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鴻鵬於民國93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050,000元,還款方式、借款方式、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案外人林鴻鵬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