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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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06號債權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泰安儲蓄互助社更名為甲000000000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紀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