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立斌義務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立斌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立斌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合議庭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105年12月7日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犯強盜等罪之嫌疑猶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涉重罪,亦伴有逃亡之虞,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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