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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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恩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恩典於民國84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2,603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陳恩典於民國85年8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914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恩典│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45,000元││5月12日起││9│├──┼─────┼─────┼──────┼──────┼───────┤│002│新臺幣│陳恩典│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7│││134,578元││5月12日起││5│├──┼─────┼─────┼──────┼──────┼───────┤│003│新臺幣│陳恩典│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55,000元││5月15日起││9│├──┼─────┼─────┼──────┼──────┼───────┤│004│新臺幣│陳恩典│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7│││78,978元││5月15日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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