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興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新竹市私立磐石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