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解筆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號聲請人
羅裔臻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0號相對人
宋碧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
4樓之2居苗栗縣○○鄉○○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陳信全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羅裔臻到相對人宋碧浦到調解委員 谷德源 到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含強制保險理賠金),給付方式:
㈠於調解期日當庭給付聲請人3,000元,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簽名:羅裔臻)。
㈡尾款27,000元,自民國114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各給
付3,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㈢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公館鶴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羅裔臻)。
二、聲請人願於相對人全部履行上開款項完畢後10日內,撤回刑事告訴(本院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告知仍需向刑事庭遞撤回狀,並以法官之准否為準)。
三、兩造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9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羅裔臻相對人 宋碧浦中 華民國114年1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陳信全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