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司消債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聖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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