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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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資格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3號抗告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即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
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號詳股確認董事資格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