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錦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壹份、帳冊壹本、簽注單陸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錦雲所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2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簽注單1份(共7頁)、帳冊1本(共78頁)、簽注單6本,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錦雲於民國99年8月26日為警查獲涉犯賭博案件,並扣得被告鄭錦雲所有並供賭博犯行所用之簽注單1份(共7頁)、帳冊1本(共78頁)、簽注單6本等物,而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17日以99年度偵字第1327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12日以99年上職議字第4580號處分確定,被告依緩起訴處分捐款10萬元至指定機關執行完畢,緩起訴期間至100年10月11日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南分會函等資料均附卷可佐。本件上開扣案物品,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並有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11幀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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