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3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建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07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被告龔建榮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龔建榮(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㈢、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