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51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吳春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15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春滿│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8794元││5月20日起││││││││││├──┼───┼─────┼──────┼──────┼───────┤│002│新臺幣│吳春滿│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13579││11月20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