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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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黃智勇被告陳慶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5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第一審之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5款、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部分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被告陳慶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此部分判決,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嗣被告於109年1月21日死亡,有該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之判決上開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