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342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②玖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拾陸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②柒萬玖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