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丙○○即被告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6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