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 楊曉菁
陳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東科技大學袁泱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楊曉菁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陳雯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等費用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玟珍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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