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2號原告顏郁丰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原告與被告 張世炫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提出臺中市○○路○段○○○○巷○○號10樓之2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上所有權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所有權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他項權利部欄位必須完整記載已登記之他項權利人相關資料)及房屋稅籍證明。
㈡、依上開房屋稅籍證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之課稅現值),並按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及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