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東良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關於「103年4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4月1日」。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一第6行關於「103年4月
1日」之記載,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104年4月1日」,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