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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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金裕 相對人 陳虹君 相對人 陳俊安 相對人 蘇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蘇炳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2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蘇炳堯於104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3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34年2月16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並約定如相對人蘇炳堯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蘇炳堯僅繳息至110年4月16日止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3,645,7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又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已於105年6月7日移轉予相對人陳虹君、陳俊安,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放款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001臺南市善化區茄拔段一小段835-8585全部相對人蘇炳堯所有。002臺南市善化區茄拔段一小段835-3891192分之1相對人陳虹君、陳俊安之應有部分各為184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31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門廊合計面積單位陽台面積單位001441建號茄拔5之10號835-85地號三層鋼筋混凝土造37.149.5542.0913.24141.98平方公尺13.93平方公尺全部相對人蘇炳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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