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310號聲請人 謝進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事項所載本票票據號碼為「0000000」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