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聲請人 方雪珍 代理人 陳世彬 上聲請人方雪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一紙(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警局報案證明,漏登系爭本票之受款人及發票日)。
三、系爭本票已指明「 張文香 」為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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